《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單位如果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除應向勞動者支付其應得的工資以外,還需再支付一倍的工資作為對勞動者的補償。